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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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庭長遴任辦法第4條,如果法官在最近五年內曾受到懲戒處分、記過以上的懲處處分,或者司法院院長根據本法第21條第1項對其進行職務監督處分,則不得被遴任為庭長。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庭長擁有良好的操守和品行,以維護司法的公正性和專業性。在這種情況下,該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是法院庭長遴任辦法本身,以及相關的司法院解釋或判決書。具體的資料範例需要進一步確認。
- 懲戒名詞
- 懲處名詞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法官法 第 2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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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