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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院庭長遴任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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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最近五年曾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職務監督處分者,不予遴任為庭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庭長遴任辦法第4條,如果法官在最近五年內曾受到懲戒處分、記過以上的懲處處分,或者司法院院長根據本法第21條第1項對其進行職務監督處分,則不得被遴任為庭長。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庭長擁有良好的操守和品行,以維護司法的公正性和專業性。在這種情況下,該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是法院庭長遴任辦法本身,以及相關的司法院解釋或判決書。具體的資料範例需要進一步確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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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庭長遴任辦法第 4 條規定:「法官最近五年曾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職務監督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庭長遴任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