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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長遴任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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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庭長之遴任,應由司法院將符合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二款所定遴任資格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按其選定參加票選之事務類別分別造具名冊,逕送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票選。但冊列人員填具聲明書放棄參加票選者,不列入上開名冊。
  2. 2.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應於司法院指定時間辦理票選,由該院院長、庭長、法官(不含調派該院辦理審判事務者)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秘密投入指定票匭,連記人數不得逾冊列人數二分之一。冊列人數僅一人,得圈選一人。
  3. 3.第一項至前項票選,依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五項及第十二項規定。
  4. 4.司法院得視法院業務需要,將符合本辦法所定三審法院庭長遴任資格且志願調任人員名冊,送請所屬法院及擬補職缺法院表示意見。司法院院長得參考上開徵詢結果,並審酌前條第六項各款所列情形,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5. 5.前項遷調名單所列人員應檢附前條第七項資料,併提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院庭長遴任辦法第 12 條中规定了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庭长遴任的程序和条件。根据该条第1款规定,司法院应根据第9条第2款和第10条第2款的资格要求,结合法务部司法官学院司法官班的毕业时间,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列入名册,并递交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进行选举。但是,不愿参加选举的人员在名册中不列入。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应在司法院指定的时间举行选举。院长、庭长、法官(不包括调派该院办理审判事务的法官)应进行无记名限制的连记法秘密投票,连记人数不得超过名册人数的二分之一。只列入一人的情况下,可以做出选择。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选举遵循法官迁调改任办法第10条第4款、第5款和第12款的规定。根据该条第4款规定,司法院可以根据法院业务需要,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三审法院庭长遴任资格且志愿调任的人员名册,呈请所属法院和拟补职缺法院表示意见。司法院院长可以参考上述征询结果,并考虑前条第6款所列情况,拟定与拟补职缺相同数额的迁调名单,提交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审议。根据该条第5款规定,迁调名单所列人员应提供前条第7款要求的资料,并提交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审议。 范例参考资料: 根据司法院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10條第4項,法官迁调需要符合相关资格和程序,例如在调任时需要提交相关资料并经过人事审议委员会的审议。根据司法院公告,符合调任条件的法官可以申请迁调至其他法院担任庭长一职。例如,如果法官A在最高法院工作多年,同时又符合法院庭长的资格要求,他可以申请迁调至最高行政法院担任庭长一职,根据庭长遴任辦法第12條的规定,他会被列入名册并参加选举程序。最终,根据连记投票结果,最高行政法院选择了法官A担任庭长一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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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庭長遴任辦法第 12 條規定:「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庭長之遴任,應由司法院將符合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二款所定遴任資格者,參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庭長遴任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