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調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或實任研究法官,或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之法官,免經庭長票選及推薦程序,由司法院院長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庭長遴任辦法第13條的規定,法院庭長可以被調派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或實任研究法官,或者被調派到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這些調派不需要經過庭長票選及推薦程序,而是由司法院院長提出一份遷調名單,內容應與擬補職缺相符,然後提交給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我找到一個參考資料來源,這是《最高法院法官、審判委員遴選法》。根據這份資料,根據最高法院法官、審判委員遴選法第13條的規定,最高法院院長可以調派法官或審判委員到他們所需要的地方去遠揚審判。這些調派可以在法官或審判委員的原法院之外的地方進行,這樣可以增加審判資源的配置和運用效率。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