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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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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法院應於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前,分別造具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法官次半年度自願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清冊,函送主辦機關列管。
  2. 2.前項冊列人員應於該半年度終了之六月底或十二月底前,提出下列文件,由所屬法院轉請主辦機關報請司法院備查: 一、從事個人研究者,應提出研究報告。 二、從事集體研究者,應提出研討紀錄。 三、從事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者,應提出相關之務報表。
  3. 3.經司法院核定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自次半年度起,依本辦法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第7條的規定,各級法院應在每年一月、七月底前徵詢該院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法官的意見,並在次月底前製作自願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清冊函送主管機關列管。該法條的目的是讓法官有機會從事其他司法行政工作,例如參與研究或調解工作,以充實專業知識和提高司法效率。 根據司法院的資料,這個法條的執行細則可以在2013年司法院公告的《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中找到。根據這份公告,法院應該將停止辦理審判案件的法官名單及相關文件在每年五月和十一月底前提交給主辦機關報請司法院備查。對於從事個人研究的法官,他們需要提交他們的研究報告;對於從事集體研究的法官,他們需要提交研討紀錄;而從事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者的法官,則需要提交相關的業務報表。 舉個例子,假設某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並進行研究,他在次年的五月底前應該向所屬法院提交他的研究報告,該法院則需要在六月底前將該研究報告轉交給主辦機關報請司法院備查。這樣可以確保法官在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期間有實際進行研究工作,並且有相應的報告供相關機關查閱。

  • 司法行政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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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各級法院應於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前,分別造具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法官次半年度自願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