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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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依其參加人數之多寡,分別如下: 一、個別研究:由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就已列入之研究項目從事研究。 二、集體研究:由司法院各業務廳或主辦機關不定期邀集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以召開座談會或研討會方式互相討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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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第 6 條的規定,研究方法分為個別研究和集體研究。 個別研究是指停止辦理審判案件的法官根據已列入研究項目的研究題綱或研究個案進行研究。 集體研究則是由司法院各業務廳或主辦機關不定期邀集停止辦理審判案件的法官,以召開座談會或研討會的方式進行互相討論和研究。 這兩種研究方法的目的都是為了探討和研究停止辦理審判案件的相關問題,以提供相關單位進行政策制定或改進的參考依據。 參考資料來源可以是司法院相關業務廳或主辦機關的公文、報告或相關研究文獻等。例如,司法院可能會在年度報告或研究計劃中提到個別研究或集體研究的內容和成果,或是組織專門的研究團隊進行相關研究,並公布相關報告或研究成果。
- 參加人名詞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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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