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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研究方法依其參加人數之多寡,分別如下: 一、個別研究:由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就已列入之研究項目從事研究。 二、集體研究:由司法院各務廳或主辦機關不定期邀集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以召開座談會或研討會方式互相討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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