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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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項目之確定方式如下: 一、由司法院各業務廳於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前擬定研究題綱或指定研究個案,函送主辦機關,列入研究項目。 二、由主辦機關擬定研究題綱或指定研究個案,報請司法院核定後,列入研究項目。 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就各類訴訟、公務員懲戒、違憲審查或其他與健全法制或司法業務相關議題提出研究題目,於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前,送由服務機關轉請主辦機關報請司法院核定後,列入研究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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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問題,第五條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的確定方式以三種方式進行。首先,司法院各業務廳於每年五月、十一月底前擬定研究題綱或指定研究個案,函送主辦機關,列入研究項目。其次,主辦機關擬定研究題綱或指定研究個案,報請司法院核定後,列入研究項目。第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就各類訴訟、公務員懲戒、違憲審查或其他與健全法制或司法業務相關議題提出研究題綱,送由服務機關轉請主辦機關報請司法院核定後,列入研究項目。 參考資料: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法學專區-研究項目 範例:主辦機關擬定研究題綱或指定研究個案時,可能與司法改革、刑事訴訟程序、司法獨立性等相關議題有關。
- 業名詞
- 核定名詞
- 懲戒名詞
- 違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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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