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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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從事研究者,應視其占缺法院,由下列機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主辦之: 一、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由最高法院主辦。 二、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主辦。 三、臺灣高等法院暨其所屬法院,由臺灣高等法院主辦。 四、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由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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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第4條,停止辦理審判案件的法官所從事的研究工作,應由不同的機關來主辦,具體安排如下: 一、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由最高法院負責主辦。 二、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負責主辦。 三、臺灣高等法院暨其所屬法院,由臺灣高等法院負責主辦。 四、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由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負責主辦。 這些主辦機關將負責組織並安排相關的研究工作,以確保停止辦理審判案件的法官能夠有足夠的時間進行研究。
- 行政法名詞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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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