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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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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核定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得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
  2. 2.前項所稱調解,指在占缺法院或司法院指定之法院辦理調解務;所稱司法行政工作,指以擔任會議主席、諮詢委員等身分出席會議,或以提出意見文書、審文書、研擬方案等方式,從事與司法業務有關之行政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第3條的內容,經核定停止辦理審判案件的法官可以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其中,調解是指在被差遣至其他法院辦理調解業務,司法行政工作則是指以出席會議、審核文件、研擬方案或其他方式,從事與司法業務有關的行政工作。 參考資料: 1. 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86

  • 核定名詞
  • 司法行政名詞
  • 所稱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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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經核定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得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前項所稱調解,指在占缺法院或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