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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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第3條的內容,經核定停止辦理審判案件的法官可以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其中,調解是指在被差遣至其他法院辦理調解業務,司法行政工作則是指以出席會議、審核文件、研擬方案或其他方式,從事與司法業務有關的行政工作。 參考資料: 1. 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86
- 核定名詞
- 司法行政名詞
- 所稱名詞
- 業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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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