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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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視同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法官之司法院大法官及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停止辦理案件之實任法官,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改依本辦法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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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條文
- 司法行政名詞
-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 4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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