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13條,根據該條的內容可以得知以下兩個規定: 1. 被付懲戒人應親自到庭,除非審判長許可,被付懲戒人可以委任一名代理人到庭代表他出庭。 2. 委任的代理人的行為,適用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12條第2項的規定。 根據最新的"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其中第13條規定如上所述。根據這個規定,被付懲戒人在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中必須親自到庭,除非審判長許可,他可以委任一名代理人到庭代表他出庭。委任的代理人的行為,適用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12條第2項的規定。 例如,在一個職務法庭懲戒案件中,被付懲戒人向審判長申請委任代理人到庭代表他出庭。如果審判長同意,被付懲戒人可以委任一名律師作為他的代理人。該代理人在庭審中將代表被付懲戒人作為辯護或其他相應的行為。這樣的代理人行為按照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12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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