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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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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付懲戒人應親自到庭。但經審判長許可者,得委任代理人一人到庭。
  2. 2.前項代理人,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13條,根據該條的內容可以得知以下兩個規定: 1. 被付懲戒人應親自到庭,除非審判長許可,被付懲戒人可以委任一名代理人到庭代表他出庭。 2. 委任的代理人的行為,適用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12條第2項的規定。 根據最新的"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其中第13條規定如上所述。根據這個規定,被付懲戒人在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中必須親自到庭,除非審判長許可,他可以委任一名代理人到庭代表他出庭。委任的代理人的行為,適用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12條第2項的規定。 例如,在一個職務法庭懲戒案件中,被付懲戒人向審判長申請委任代理人到庭代表他出庭。如果審判長同意,被付懲戒人可以委任一名律師作為他的代理人。該代理人在庭審中將代表被付懲戒人作為辯護或其他相應的行為。這樣的代理人行為按照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12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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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被付懲戒人應親自到庭。但經審判長許可者,得委任代理人一人到庭。前項代理人,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