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12條的規定: 1. 被付懲戒人在懲戒案件中有權選任辯護人,這樣可以保障他們的訴訟防禦權。 2. 辯護人應該選任律師擔任。但如果經過審判長的許可,也可以選任非律師作為辯護人。 3. 每一被付懲戒人選任的辯護人不能超過三人。 4. 若有多個辯護人,則送達相關文件時應分別予以通知。 例如,如果在一個職務法庭懲戒案件中,被付懲戒人選任了超過三人的辯護人,這將違反第12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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