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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付懲戒人於懲戒案件,得選任辯護人
  2. 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律師為辯護人。
  3. 每一被付懲戒人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4. 辯護人有數人者,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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