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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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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機關於懲戒案件,得委任下列之人為代理人。但人數不得逾三人: 一、律師。 二、所屬辦理法制、法務或與懲戒案件相關業務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11條,移送機關在處理懲戒案件時,可以委任以下人員作為代理人:律師和所屬於負責法制、法務或與懲戒案件相關業務的人員。在這些人員當中,代理人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例子:一個被移送機關審議的懲戒案件中,該案件涉及到一個臺灣高等法院的法官,該法官違反了辦案程式。移送機關可以委任一個律師作為該法官的代理人,代表他在審議過程中進行辯護。另外,如果該法官在臺灣高等法院工作的相關人員也可以被委任為代理人之一,以協助辯護該法官。

  • 懲戒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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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11 條規定:「移送機關於懲戒案件,得委任下列之人為代理人。但人數不得逾三人: 一、律師。 二、所屬辦理法制、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