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所提到的「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為台灣的法律規定,其第15條包含了兩個項目。第一個項目提到,當法官或檢察官的懲戒案件經監察院彈劾時,彈劾案件應連同證據一起移送到職務法庭進行審理。第二個項目則提到,當法官或檢察官的懲戒案件經司法院或法務部移送時,需要將移送書和相關的卷證一起移送到職務法庭進行審理。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是否有關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15條的具體範例或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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