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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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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官或檢察官之懲戒,經監察院彈劾者,彈劾案應連同證據,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2. 2.法官或檢察官之懲戒,經司法院或法務部移送者,應以移送書連同有關卷證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問題所提到的「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為台灣的法律規定,其第15條包含了兩個項目。第一個項目提到,當法官或檢察官的懲戒案件經監察院彈劾時,彈劾案件應連同證據一起移送到職務法庭進行審理。第二個項目則提到,當法官或檢察官的懲戒案件經司法院或法務部移送時,需要將移送書和相關的卷證一起移送到職務法庭進行審理。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是否有關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15條的具體範例或參考資料。

  • 懲戒名詞
  • 彈劾名詞
  • 證據名詞
  • 職務法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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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15 條規定:「法官或檢察官之懲戒,經監察院彈劾者,彈劾案應連同證據,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或檢察官之懲戒,經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