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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官或檢察官之懲戒,經監察院彈劾者,彈劾案應連同證據,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2. 法官或檢察官之懲戒,經司法院或法務部移送者,應以移送書連同有關卷證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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