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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前條規定移送者,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人數,檢附繕本: 一、移送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 二、被付懲戒人姓名、年齡、職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所屬法院或檢察署、住所居所。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 五、適用法律上之陳述。 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七、懲戒法院職務法庭。 八、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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