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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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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職務法庭收受移送機關移送案件後,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並送交被付懲戒人所屬法院或檢察署及銓敘機關。
  2. 2.被付懲戒人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移送書繕本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答辯狀及繕本於職務法庭;職務法庭應將答辯狀繕本送達移送機關。
  3. 3.言詞辯論期日,距移送書之送達,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上下文,無法確定該問題所談論的是哪一份具體的法規(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中的第17條。因此,無法提供有關該條的詳細釋義或舉例。

  • 職務法庭名詞
  • 送達名詞
  • 懲戒名詞
  • 銓敘名詞
  • 答辯狀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 就審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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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17 條規定:「職務法庭收受移送機關移送案件後,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並送交被付懲戒人所屬法院或檢察署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