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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懲戒程序
>
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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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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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
收受移送機關移送案件後,應將移送書繕本
送達
被付
懲戒
人,並送交被付懲戒人所屬法院或檢察署及
銓敘
機關。
被付懲戒人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移送書繕本送達後十日內提出
答辯狀
及繕本於職務法庭;職務法庭應將答辯狀繕本送達移送機關。
言詞辯論
期日
,距移送書之送達,至少應有十日為
就審期間
。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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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懲戒程序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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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15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45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抗告程序 §62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再審程序 §6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73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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