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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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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得聲請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內文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當事人、辯護人及代理人得聲請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內文書。這意味著在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過程中,相關當事人、辯護人或代理人有權向法院聲請查看、謄寫、複製或攝影卷宗內的文件。他們可以請求閱覽卷宗內的文書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調查報告、證詞、法庭判決等。此規定旨在確保當事人和其代理人有權查閱案卷文件,以確保公正審理。這種閱卷權限的行使,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法院的具體規定及限制。例如,如果卷內文書涉及隱私或業務秘密,法院可以依據當事人的聲請或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上述行為。

  • 辯護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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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當事人、辯護人及代理人得聲請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內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