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審理懲戒案件,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調閱卷宗,並得請其為必要之說明。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24 條規定,職務法庭在審理懲戒案件時,必要時可以向相關的機關調閱卷宗,並且可以請該機關提供必要的說明。 根據台灣司法院的相關裁判書和判決書,職務法庭在審理懲戒案件時,如果需要了解案件的相關資料,可以向相關機關調閱卷宗,並透過該機關提供的說明來了解案件的情況。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審理的公正性和準確性,讓法官可以充分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相關資料,做出適切的判決。 這個規定的一個例子是,如果職務法庭正在審理一個公務員的懲戒案件,法官可能需要了解被告的職務紀錄、證據和相關文件等。這時法庭可以向公務員的所屬機關,例如內政部或其他有關單位,調閱相關的卷宗,並請這些機關提供必要的說明,以幫助法庭了解案件的情況,作出公正和準確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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