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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職務法庭審理懲戒案件,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證據
  2. 職務法庭得囑託其他法院調查;受託法院應將調查情形以書面答覆,並應附具有關資料或調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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