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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懲戒程序
>
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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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
被付
懲戒
人、
證人
、
鑑定
人及
通譯
,應當場製作筆錄,記載下列事項: 一、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 二、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
具結
者,其事由。 三、訊問之年、月、日及處所。
前項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
錯誤
。
受訊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
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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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懲戒程序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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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15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45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抗告程序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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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再審程序 §6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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