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21條,書記官在審判長指定期日後應製作通知書,並送達給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或其他相關人員。通知書中應記載案由、應到庭人的姓名和住居地址、應到庭的原因、應到庭的日期、時間和地點,以及未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法律效果。 參考資料方面,可引用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相關法令,例如行政法院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21條;並且舉例來說,如當事人在收到通知書後未於指定日期到庭,根據法規,法院有權對其做出相應的處理或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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