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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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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判長指定期日後,書記官應作通知書送達於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或其他人員。
  2. 2.前項應受送達人經審判長面告以所定之期日命其到庭,或其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庭者,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3. 3.第一項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到庭人姓名、住居所。 三、應到庭之原因。 四、應到之日、時、處所。 五、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之法律效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21條,書記官在審判長指定期日後應製作通知書,並送達給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或其他相關人員。通知書中應記載案由、應到庭人的姓名和住居地址、應到庭的原因、應到庭的日期、時間和地點,以及未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法律效果。 參考資料方面,可引用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相關法令,例如行政法院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21條;並且舉例來說,如當事人在收到通知書後未於指定日期到庭,根據法規,法院有權對其做出相應的處理或法律效果。

  • 期日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陳明名詞
  • 案由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法律效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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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21 條規定:「審判長指定期日後,書記官應作通知書,送達於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或其他人員。前項應受送達人經審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