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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懲戒程序
>
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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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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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行為,在刑事
偵查
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應受
懲戒
之行為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
職務法庭
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前項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職務法庭得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
撤銷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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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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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懲戒程序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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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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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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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抗告程序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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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再審程序 §6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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