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命法官一人為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移送懲戒效力所及之範圍。 二、訊問被付懲戒人、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案件及證據重要爭點。 四、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調查證據。 五、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根據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27條,審判長在必要時可以命令一名法官擔任受命法官,先行處理以下事項: 一、移送懲戒效力所及的範圍。 二、訊問被付懲戒人、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案件及證據的重要爭點。 四、根據本法第58條第3項進行證據調查。 五、與審判有關的其他事項。 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27條的規定是為了在職務法庭審理中能夠有效地進行準備程序,以確保審判的順利進行。受命法官的任務是在審判長的指揮下,處理與準備程序有關的各項事項,包括懲戒範圍、訊問被付懲戒人或代理人、討論案件和證據的重點問題等。此外,根據第27條的規定,受命法官也有權根據第58條第3項的規定,進行證據的調查工作。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職務法庭的懲戒案件涉及到某位公務人員的不當行為,審判長可能會命令一個法官擔任受命法官,先行處理訊問被付懲戒人及證人、了解案件的爭點和相關的證據,以確保審判在審判期日之前順利進行。在準備程序中,受命法官可能會進行一些必要的調查工作,以便在審判期間能夠更充分地了解案情,並有助於做出公正的裁決。 資料來源: - "職務法庭審判規則」(最新修訂時間:109年5月22日),取自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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