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命法官一人為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移送懲戒效力所及之範圍。 二、訊問被付懲戒人、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案件及證據重要爭點。 四、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調查證據。 五、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命法官一人為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移送懲戒效力所及之範圍。 二、訊問被付懲戒人、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案件及證據重要爭點。 四、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調查證據。 五、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