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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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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言詞辯論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
  2. 2.審判長訊問被付懲戒人姓名、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居所後,移送機關應陳述移送要旨
  3. 3.陳述移送要旨後,被付懲戒人應就移送事實為答辯。
  4. 4.被付懲戒人答辯後,審判長應調查證據,並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辯論之: 一、移送機關。 二、被付懲戒人。 三、辯護人
  5. 5.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29條規定了關於言詞辯論期日的程序。首先,在言詞辯論期日上,以朗讀案由為始。接著,審判長會訊問被付懲戒人的個人資料以及移送機關的移送要旨。被付懲戒人則需要根據移送事實進行答辯。答辯完畢後,審判長會進行證據調查,並按照下列次序進行事實和法律的辯論:首先是移送機關,其次是被付懲戒人,最後是辯護人。已經辯論過的人還可以再進行辯論,審判長也可以命令重新進行辯論。 根據以上的資料,第29條的內容主要是針對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期間的言詞辯論程序進行規定。審判長在此期間有訊問被付懲戒人和陳述移送要旨的職責,被付懲戒人則需要根據移送事實進行答辯。此外,在辯論過程中,審判長需根據規定的次序進行事實和法律的辯論,並且已經辯論過的人還可以再進行辯論,審判長也可以命令重新進行辯論。 參考資料:《行政事件訴訟法庭訴訟規則》、《裁判法院認知網》

  •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 案由名詞
  • 訊問名詞
  • 懲戒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要旨名詞
  • 證據名詞
  • 辯論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再行辯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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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29 條規定:「言詞辯論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審判長訊問被付懲戒人姓名、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後,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