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29條規定了關於言詞辯論期日的程序。首先,在言詞辯論期日上,以朗讀案由為始。接著,審判長會訊問被付懲戒人的個人資料以及移送機關的移送要旨。被付懲戒人則需要根據移送事實進行答辯。答辯完畢後,審判長會進行證據調查,並按照下列次序進行事實和法律的辯論:首先是移送機關,其次是被付懲戒人,最後是辯護人。已經辯論過的人還可以再進行辯論,審判長也可以命令重新進行辯論。 根據以上的資料,第29條的內容主要是針對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期間的言詞辯論程序進行規定。審判長在此期間有訊問被付懲戒人和陳述移送要旨的職責,被付懲戒人則需要根據移送事實進行答辯。此外,在辯論過程中,審判長需根據規定的次序進行事實和法律的辯論,並且已經辯論過的人還可以再進行辯論,審判長也可以命令重新進行辯論。 參考資料:《行政事件訴訟法庭訴訟規則》、《裁判法院認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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