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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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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職務法庭審理法官評鑑委員會或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報由司法院或法務部移送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應於言詞辯論期日通知該會派員到庭陳述意見。
  2. 2.職務法庭審理監察院彈劾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必要時得通知司法院或法務部陳述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來看,無法找到針對「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30 條」的相關資料,因此我無法針對這條法規進行逐條的釋義。

  • 職務法庭名詞
  • 懲戒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 彈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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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30 條規定:「職務法庭審理法官評鑑委員會或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報由司法院或法務部移送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應於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