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詢問被付懲戒人有無陳述。
根據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31條,審判長在宣示辯論終結之前,應最後詢問被付懲戒人是否有陳述。這表示在懲戒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審判長有義務確保被付懲戒人有機會最後陳述並表達意見。 參考資料: 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規則(最後修正日期:2021年12月31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