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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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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言詞辯論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訴訟程序: 一、職務法庭及年、月、日。 二、職務法庭法官、參審員、書記官之職稱、姓名及移送機關或其代理人、被付懲戒人或其代理人並辯護人通譯之姓名。 三、被付懲戒人未到場者,其事由。 四、如不公開審理,其理由。 五、移送機關陳述之要旨。 六、辯論之要旨。 七、證人鑑定人具結及其陳述。 八、向被付懲戒人提示證物或文書。 九、當場實施之扣押勘驗。 十、審判長命令記載及依訴訟關係聲請許可記載之事項。 十一、最後曾與被付懲戒人陳述之機會。 十二、判決之宣示
  2. 2.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言詞辯論筆錄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32條,言詞辯論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訴訟程序: 1. 職務法庭及年、月、日。 2. 職務法庭法官、參審員、書記官之職稱、姓名及移送機關或其代理人、被付懲戒人或其代理人並辯護人、通譯之姓名。 3. 被付懲戒人未到場者,其事由。 4. 如不公開審理,其理由。 5. 移送機關陳述之要旨。 6. 辯論之要旨。 7. 證人或鑑定人之具結及其陳述。 8. 向被付懲戒人提示證物或文書。 9. 當場實施之扣押及勘驗。 10. 審判長命令記載及依訴訟關係人聲請許可記載之事項。 11. 最後曾與被付懲戒人陳述之機會。 12. 判決之宣示。 參考資料: 根據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32條,言詞辯論期日的應記載內容及程式,可以參考該法規中的明文要求。根據國家法律資料庫(NATLEX)所提供的「中華民國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該規則於民國82年12月21日公布實施,並於90年7月1日修正,最新修正版本應為2001年7月1日。 範例: 具體的法院案例或判決書可透過國家司法院的判決書查詢系統來查找,以瞭解這些法條在實際案例中的適用和解釋。

  •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職務法庭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懲戒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通譯名詞
  • 要旨名詞
  • 辯論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人名詞
  • 具結名詞
  • 扣押名詞
  • 勘驗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 聲請名詞
  • 宣示名詞
  •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條文
  • 準用名詞
  •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22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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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32 條規定:「言詞辯論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訴訟程序: 一、職務法庭及年、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