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應分別記載主文、事實、理由及適用法條。但不受懲戒、免議及不受理之判決,毋庸記載事實。
根據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40條,判決書應該分別記載主文、事實、理由及適用法條。然而,如果判決是不受懲戒、免議或不受理的情況,則無需記載事實。這表示判決書中應該具體記載主文(即判決結果)、事實(犯罪事實)和理由(針對犯罪事實的證據和認定),以及適用的法條。如果判決是關於職務法庭懲戒案件,那麼根據這一條規定,判決書也應記載受懲戒、免議或不受理的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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