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43條的釋義如下: 1. 根據這條規定,經過言詞辯論後的裁定應該在宣示期日公開宣示。然而,如果當事人在宣示期日明確表示不到場,或者在宣示期日未到場,則可以以公告的方式代替宣示。 2. 終結訴訟的裁定應該公告。 3. 第二項至第五項的規定適用於前述的裁定。 參考資料: 《司法院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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