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於職務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得自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職務法庭第二審。但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根據您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切得知"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45 條"的內容。因此,我無法提供有關該法條的釋義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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