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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懲戒程序
>
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4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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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於
職務法庭
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得自判決
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
內,
上訴
於職務法庭第二審。但判決
宣示
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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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懲戒程序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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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15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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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抗告程序 §62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再審程序 §6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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