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考資料,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46條包含以下三項款: 1. 當事人於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 參考資料:《司法院職務法庭審判規則》。根據該規則第68條,當事人在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在10日內以書狀向原職務法庭捨棄上訴權。此舉表示當事人不欲繼續上訴,判決結果確定。 2. 捨棄上訴權應以書狀向原職務法庭為之,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 參考資料:《司法院職務法庭審判規則》。根據該規則第69條,當事人捨棄上訴權應以書狀向原職務法庭提出,由該法庭的書記官迅速通知其他當事人。 3. 捨棄上訴權者,喪失其上訴權。 參考資料:《司法院職務法庭審判規則》。根據該規則第70條,當事人一旦捨棄上訴權,即喪失該上訴權,不能再行上訴。 請注意,以上內容根據提供的資料進行解釋,並非來自實際法規。確切的解釋需要參考實際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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