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於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
  2. 捨棄上訴權應以書狀向原職務法庭為之,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
  3. 捨棄上訴權者,喪失其上訴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