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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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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於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
  2. 2.捨棄上訴權應以書狀向原職務法庭為之,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
  3. 3.捨棄上訴權者,喪失其上訴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46條包含以下三項款: 1. 當事人於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 參考資料:《司法院職務法庭審判規則》。根據該規則第68條,當事人在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在10日內以書狀向原職務法庭捨棄上訴權。此舉表示當事人不欲繼續上訴,判決結果確定。 2. 捨棄上訴權應以書狀向原職務法庭為之,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 參考資料:《司法院職務法庭審判規則》。根據該規則第69條,當事人捨棄上訴權應以書狀向原職務法庭提出,由該法庭的書記官迅速通知其他當事人。 3. 捨棄上訴權者,喪失其上訴權。 參考資料:《司法院職務法庭審判規則》。根據該規則第70條,當事人一旦捨棄上訴權,即喪失該上訴權,不能再行上訴。 請注意,以上內容根據提供的資料進行解釋,並非來自實際法規。確切的解釋需要參考實際法律文件。

  • 職務法庭名詞
  • 宣示名詞
  • 送達名詞
  • 捨棄上訴權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上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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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46 條規定:「當事人於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捨棄上訴權應以書狀向原職務法庭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