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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懲戒程序
>
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4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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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狀
內未表明
上訴理由
者,
上訴人
應於提起
上訴
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
職務法庭
;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職務法庭以
裁定駁回
之。
判決
宣示
或公告後
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前項期間應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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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懲戒程序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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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15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45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抗告程序 §62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再審程序 §6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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