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47條的規定,如果在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人在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應該向原職務法庭提出理由書。如果未能在這段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原職務法庭不需要命其補正,可以以裁定的方式駁回上訴。 此外,如果在判決宣示或公告後但送達前提起上訴,上述二十日的期間應從判決送達後開始計算。這表示即使上訴在判決宣示或公告前提起,仍然需要在判決送達後的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 然而,具體的法例文本以及與該法條有關的參考資料並不在所提供的文本中,所以我無法提供進一步的例子或更詳細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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