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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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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職務法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職務法庭以裁定駁回之。
  2. 2.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前項期間應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47條的規定,如果在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人在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應該向原職務法庭提出理由書。如果未能在這段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原職務法庭不需要命其補正,可以以裁定的方式駁回上訴。 此外,如果在判決宣示或公告後但送達前提起上訴,上述二十日的期間應從判決送達後開始計算。這表示即使上訴在判決宣示或公告前提起,仍然需要在判決送達後的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 然而,具體的法例文本以及與該法條有關的參考資料並不在所提供的文本中,所以我無法提供進一步的例子或更詳細的解釋。

  • 上訴狀名詞
  • 上訴理由名詞
  • 上訴人名詞
  • 上訴名詞
  • 職務法庭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宣示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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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47 條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職務法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