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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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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職務法庭應以裁定駁回之。
  2. 2.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職務法庭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職務法庭應以裁定駁回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48條,若上訴不合法且無法補正,原職務法庭應裁定駁回該上訴;若上訴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補正,原職務法庭應在一定期間內命其補正,若在期間內未補正則原職務法庭應裁定駁回該上訴。 參考資料: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48條 範例:一位被懲戒的公務員提起上訴,但上訴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且無法補正,原職務法庭依據規則第48條裁定駁回該上訴。

  • 上訴名詞
  • 職務法庭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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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48 條規定:「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職務法庭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職務法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