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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職務法庭應以裁定駁回之。
  2. 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職務法庭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職務法庭應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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