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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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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上訴未經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原職務法庭應速將上訴狀送達被上訴人
  2. 2.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職務法庭。
  3. 3.原職務法庭送交訴訟卷宗於職務法庭第二審,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及各當事人之上訴期間已滿後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49條規定: 1. 如果上訴未經依前條規定駁回,原職務法庭應該立即將上訴狀送達給被上訴人。這意味著在上訴未被駁回的情況下,原職務法庭有責任確保被上訴人能夠及時收到上訴狀。 2. 被上訴人可以在收到上訴狀或第47條第1項理由書後的十五天內向原職務法庭提交答辯狀。這表示被上訴人有權在限定的時間內對上訴狀或理由書進行答辯,表述自己的觀點和立場。 3. 原職務法庭在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即確保被上訴人有足夠的時間提交答辯狀後)以及各當事人的上訴期間已滿後,應將訴訟卷宗送交給職務法庭進行第二審的審理。這表明原職務法庭應該確保在進行第二審審理前已經收到所有必要的文件和材料,以確保審理的正確進行。 以上回答根據《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49條的文字內容進行解釋,參考資料為《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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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49 條規定:「上訴未經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原職務法庭應速將上訴狀送達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第四十七條第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