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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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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上訴人職務法庭第二審未判決前得提出答辯狀及其追加書狀,上訴人亦得提出上訴理由追加書狀。
  2. 2.職務法庭第二審認有必要時,得將前項書狀送達於他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在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50條中,規定了以下兩點內容: 1. 被上訴人在職務法庭第二審未判決前得提出答辯狀及其追加書狀,上訴人亦得提出上訴理由追加書狀。 這條規定意味著,被上訴人可以在職務法庭的第二審判決前提出答辯狀和追加書狀,而上訴人也可以提出上訴理由追加書狀。這樣可以讓被上訴人和上訴人在第二審期間提出更多的辯解和論點。 2. 職務法庭第二審認有必要時,得將前項書狀送達於他造。 這一條規定表示,在職務法庭的第二審中,如果法庭認為有必要,可以將前項所提到的答辯狀和追加書狀送達給其他當事人。這樣可以確保各方都能夠充分知曉對方提出的論點和辯護意見。 上述解釋基於對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50條的理解,並參考了相關的法律資料。

  • 被上訴人名詞
  • 職務法庭名詞
  • 答辯狀名詞
  • 上訴人名詞
  • 上訴理由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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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50 條規定:「被上訴人在職務法庭第二審未判決前得提出答辯狀及其追加書狀,上訴人亦得提出上訴理由追加書狀。職務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