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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上訴人職務法庭第二審未判決前得提出答辯狀及其追加書狀,上訴人亦得提出上訴理由追加書狀。
  2. 職務法庭第二審認有必要時,得將前項書狀送達於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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