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51 條根據以上提供的資料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上訴不合法者,職務法庭第二審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這條規定表示,如果上訴程序不合法,職務法庭第二審應當駁回上訴。然而,在一定條件下,當情況可以補正時,審判長應在指定的期限內先行命令補正。換言之,如果有一些技術上的問題或錯誤可以修正,法庭會給予補救的機會。 2.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職務法庭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這條規定表示,如果上訴程序不合法,並且原本的職務法庭已經命令補正而有人沒有補正,那麼這個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繼續進行前面條款所提及的程序。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案件在職務法庭第一審時遭到上訴,但是在上訴過程中,上訴程序的某些要件不符合法律規定,職務法庭第二審即可以裁定駁回上訴。然而,如果這些不合法的情況可以被補正,審判長會在一定的期限內要求補正。如果原先被命令補正的人沒有補正,那麼他可以按照前一項規定繼續進行上訴程序。 這裡提供的法規參考資料是行政法院審判規則第二百五十四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行政保障法第4條、及行政法院審判規則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來源日期為最新的行政訴訟法第107條於87年修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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