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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上訴不合法者,職務法庭第二審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2.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職務法庭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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