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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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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上訴不合法者,職務法庭第二審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2. 2.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職務法庭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回答: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51 條根據以上提供的資料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上訴不合法者,職務法庭第二審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這條規定表示,如果上訴程序不合法,職務法庭第二審應當駁回上訴。然而,在一定條件下,當情況可以補正時,審判長應在指定的期限內先行命令補正。換言之,如果有一些技術上的問題或錯誤可以修正,法庭會給予補救的機會。 2.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職務法庭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這條規定表示,如果上訴程序不合法,並且原本的職務法庭已經命令補正而有人沒有補正,那麼這個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繼續進行前面條款所提及的程序。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案件在職務法庭第一審時遭到上訴,但是在上訴過程中,上訴程序的某些要件不符合法律規定,職務法庭第二審即可以裁定駁回上訴。然而,如果這些不合法的情況可以被補正,審判長會在一定的期限內要求補正。如果原先被命令補正的人沒有補正,那麼他可以按照前一項規定繼續進行上訴程序。 這裡提供的法規參考資料是行政法院審判規則第二百五十四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行政保障法第4條、及行政法院審判規則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來源日期為最新的行政訴訟法第107條於87年修訂。

  • 上訴名詞
  • 職務法庭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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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51 條規定:「上訴不合法者,職務法庭第二審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