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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再審程序
>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7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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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
再審之訴
,受判決人於
再審
判決前死亡者,應不行
言詞辯論
,通知原移送機關於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提起再審之訴,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關於
本案
視為訴訟終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懲戒程序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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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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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45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抗告程序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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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再審程序 §6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73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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