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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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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應不行言詞辯論,通知原移送機關於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
  2. 2.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提起再審之訴,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中並未提及「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70 條」,因此無法針對該法條提供逐條釋義。

  • 再審之訴名詞
  • 再審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本案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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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70 條規定:「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應不行言詞辯論,通知原移送機關於一定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