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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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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2. 2.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無理由者,以判決駁回之;如認為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3. 3.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有理由者,應廢棄原判決更為判決。但再審之訴雖有理由,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關於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69條,以下是對每一項之釋義及相關範例: 1. 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釋義:如果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在法律上不合法,則應以裁定駁回。 2. 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無理由者,以判決駁回之;如認為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釋義:如果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沒有合理的理由,則以判決駁回之;如果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顯然沒有再審的必要,可以不經言詞辯論而直接處理。 3. 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有理由者,應廢棄原判決更為判決。但再審之訴雖有理由,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釋義:如果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有理由的話,則應該廢棄原判決並作出新的判決。但是,即使再審之訴有理由,如果職務法庭認為原判決是正當的,則以判決駁回之。 參考資料: -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最新版本) - 刑事訴訟法 (最新版本)

  • 職務法庭名詞
  • 再審之訴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駁回名詞
  • 再審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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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69 條規定:「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無理由者,以判決駁回之;如認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