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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2. 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無理由者,以判決駁回之;如認為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3. 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有理由者,應廢棄原判決更為判決。但再審之訴雖有理由,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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