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供的資料,關於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69條,以下是對每一項之釋義及相關範例: 1. 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釋義:如果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在法律上不合法,則應以裁定駁回。 2. 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無理由者,以判決駁回之;如認為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釋義:如果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沒有合理的理由,則以判決駁回之;如果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顯然沒有再審的必要,可以不經言詞辯論而直接處理。 3. 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有理由者,應廢棄原判決更為判決。但再審之訴雖有理由,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釋義:如果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有理由的話,則應該廢棄原判決並作出新的判決。但是,即使再審之訴有理由,如果職務法庭認為原判決是正當的,則以判決駁回之。 參考資料: -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最新版本) - 刑事訴訟法 (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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