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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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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6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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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
受理
再審之訴
後,應將訴狀繕本及附件,函送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並指定提出意見書或
答辯狀
之期間。但認其訴為不合法者,不在此限。
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意見書或答辯狀者,職務法庭得逕為
裁判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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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懲戒程序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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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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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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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抗告程序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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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再審程序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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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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