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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職務法庭受理再審之訴後,應將訴狀繕本及附件,函送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並指定提出意見書或答辯狀之期間。但認其訴為不合法者,不在此限。
  2. 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意見書或答辯狀者,職務法庭得逕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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