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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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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職務法庭受理再審之訴後,應將訴狀繕本及附件,函送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並指定提出意見書或答辯狀之期間。但認其訴為不合法者,不在此限。
  2. 2.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意見書或答辯狀者,職務法庭得逕為裁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68條,當職務法庭受理再審之訴後,應將訴狀繕本及附件函送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同時指定提出意見書或答辯狀的期限。若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意見書或答辯狀,職務法庭則有權逕行裁判,即不再給予進一步的期限。 此條需參考《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本身,無法找到其他具體的參考資料或案例來闡釋。 根據目前的法條描述,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68條清楚規定了再審訴訟程序,包括訴狀繕本及附件的函送、提出意見書或答辯狀的期限等。同時,如果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意見書或答辯狀,職務法庭可以不給予進一步的期限而直接進行裁判。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該法條沒有提供其他具體的相關資料或案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多關於此條的解釋或範例。

  • 職務法庭名詞
  • 再審之訴名詞
  • 答辯狀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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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68 條規定:「職務法庭受理再審之訴後,應將訴狀繕本及附件,函送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並指定提出意見書或答辯狀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