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68條,當職務法庭受理再審之訴後,應將訴狀繕本及附件函送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同時指定提出意見書或答辯狀的期限。若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意見書或答辯狀,職務法庭則有權逕行裁判,即不再給予進一步的期限。 此條需參考《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本身,無法找到其他具體的參考資料或案例來闡釋。 根據目前的法條描述,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68條清楚規定了再審訴訟程序,包括訴狀繕本及附件的函送、提出意見書或答辯狀的期限等。同時,如果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意見書或答辯狀,職務法庭可以不給予進一步的期限而直接進行裁判。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該法條沒有提供其他具體的相關資料或案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多關於此條的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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