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判決繕本,提出於職務法庭為之: 一、當事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根據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67條,再審之訴提起時,必須在訴狀中表明以下各項事項,同時附上確定判決的繕本,並向職務法庭提起再審訴訟: 一、當事人:必須清楚指明當事人的身份及法定代理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應該明確聲明對判決不服並提起再審訴訟的陳述。 三、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必須具體指明再審理由並提供相關的證據,同時要遵守不變期間。再審理由應該符合法律相關規定。提起再審之訴需在特定期限內進行。 參考資料: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67條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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