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九條至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根據《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66條,該條款規定了適用於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的相關行政訴訟法的條文。 該規則參照了行政訴訟法第266條、第269條至第272條的內容。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66條,審判長可以依法定程序延長審理期限,但延長的天數不得超過法定期限的1/2。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69條,當事人對審判長的裁定不服時,可以向審判長提出抗議,審判長在收到抗議後應即指定庭長復檢,庭長一週內以書面報告方式將復檢結果告知當事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70條,當事人對審判長的抗議決議不服時,可以就原審案件提出上訴。 以上是根據參考的法條進行了釋義。然而,根據上述提供的上下文資訊,無法確定《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66條的內容及其具體範例,因為該條僅提及了參照行政訴訟法的相關條文,並未直接列舉內容。因此,在該內容方面,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解釋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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