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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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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65條,提起抗告應在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進行,即必須在裁定送達後的十日內提出抗告。同時,該法條還明確指出,即使在送達之前提起的抗告也是有效的。 關於這一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本身,以便對該法條的詳細內容和相關範例有更深入的了解。

  • 抗告名詞
  • 送達名詞
  • 不變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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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65 條規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