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65條,提起抗告應在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進行,即必須在裁定送達後的十日內提出抗告。同時,該法條還明確指出,即使在送達之前提起的抗告也是有效的。 關於這一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本身,以便對該法條的詳細內容和相關範例有更深入的了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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