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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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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九十條第五項所稱具法官、檢察官身分之次長,包含曾任法官、檢察官離職後被任命之政務次長。
  2. 2.為因應本法之施行日期,本法第九十條第六項所稱選任委員之任期均為一年,指每年六月一日起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法施行細則第47條,該條有兩項規定: 1. 第一項規定,本法第90條第5項所稱的具有法官、檢察官身分之次長,包括曾經擔任法官或檢察官後離職後被任命為政務次長的人。 範例應用:如果一個曾經在法院或檢察署擔任法官或檢察官的人,後來離開了法院或檢察署,並被任命為政府的政務次長,根據本法施行細則第47條第1項的解釋,該政務次長算是一個具有法官、檢察官身份的次長。 2. 第二項規定,為了配合本法的施行日期,本法第90條第6項所稱的選任委員的任期為一年,從每年的6月1日開始,到次年的5月31日結束。 範例應用:根據本法施行細則第47條第2項的規定,選任委員的任期為一年,從每年的6月1日到次年的5月31日。這表示選任委員在這段期間內履行其職務,並在任期屆滿後可以被重新選任或更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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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47 條規定:「本法第九十條第五項所稱具法官、檢察官身分之次長,包含曾任法官、檢察官離職後被任命之政務次長。為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