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4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法施行細則第47條,該條有兩項規定: 1. 第一項規定,本法第90條第5項所稱的具有法官、檢察官身分之次長,包括曾經擔任法官或檢察官後離職後被任命為政務次長的人。 範例應用:如果一個曾經在法院或檢察署擔任法官或檢察官的人,後來離開了法院或檢察署,並被任命為政府的政務次長,根據本法施行細則第47條第1項的解釋,該政務次長算是一個具有法官、檢察官身份的次長。 2. 第二項規定,為了配合本法的施行日期,本法第90條第6項所稱的選任委員的任期為一年,從每年的6月1日開始,到次年的5月31日結束。 範例應用:根據本法施行細則第47條第2項的規定,選任委員的任期為一年,從每年的6月1日到次年的5月31日。這表示選任委員在這段期間內履行其職務,並在任期屆滿後可以被重新選任或更換。
- 第九十條第五項條文
- 第九十條第六項條文
- 法官法 第 9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