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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九十條第五項所稱具法官、檢察官身分之次長,包含曾任法官、檢察官離職後被任命之政務次長。
  2. 為因應本法之施行日期,本法第九十條第六項所稱選任委員之任期均為一年,指每年六月一日起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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