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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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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2. 2.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及現行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刪除,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法施行細則第53條的解釋: 1. 本細則的施行日期是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 2.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了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的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以及條文中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的刪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生效起,即可適用,亦即從該修正法令的發布日開始生效。

  • 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條文
  •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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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規定:「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