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勤務獎勵標準及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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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種勤務獎勵標準及辦法第10條共有2項規定。首先,根據第1項規定,同一個事蹟不得重複申領特種勤務專業獎章、獎金及行政獎勵。換句話說,如果一個人已經因為某個特定成就或貢獻而獲得特種勤務獎章、獎金或行政獎勵,就不能再因為同樣的成就或貢獻而再次申領相同的獎勵。此規定的目的是避免重複獲得獎勵,確保公平性。 其次,根據第2項規定,如果根據其他法令已領取過獎金的人,不得再根據本辦法重複發放獎金。換句話說,如果根據其他法令已經發給某個人獎金,依據本辦法就不能再次發給相同的獎金。如果發現查報的內容不實,該人將受到嚴厲處分,並要求追繳已經重複發放的獎金。此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獎金的合理性和避免重複發放。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人因為在救災行動中表現優異而根據特種勤務獎勵標準及辦法獲得了特種勤務獎章和獎金,在同一次救災行動中,該人就不能再次申領相同的特種勤務獎章和獎金,以確保公平性和避免重複獲得獎勵。 參考資料: - 特種勤務獎勵標準及辦法第10條
- 法令名詞
- 追繳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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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