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勤務獎勵標準及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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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辦法發給之獎金,由主管機關及共同執行特種勤務之機關依權責編列預算。
- 2.依本辦法所為之行政獎勵,由主管機關建議受獎人員隸屬之機關依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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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種勤務獎勵標準及辦法第9條的規定,關於獎金的發放和行政獎勵的辦理,需要由主管機關及共同執行特種勤務的機關依照各自的權責編列預算和辦理。具體而言,主管機關在進行預算編列時必須考慮特種勤務獎勵的項目和金額,並與共同執行特種勤務的機關協商和合作。同時,主管機關在進行行政獎勵辦理時,需要向相關的機關提出建議,並讓該機關根據其權責的範圍進行辦理。 舉例來說,如果主管機關是衛生署,共同執行特種勤務的機關是省市政府的衛生處局,那麼衛生署在預算編列時需要考慮特種勤務獎勵的項目和金額,並與各省市衛生處局進行協商。同樣地,在進行行政獎勵的辦理時,衛生署會向相關的省市衛生處局提出建議,讓他們根據各自的權責範圍來進行辦理。 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特種勤務獎勵的發放和行政獎勵的辦理能夠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並且保證相關的機關有足夠的預算和權責來進行相應的工作。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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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