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規《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的第3條,其具體規定如下: 1. 司法院設立了法官遴選資格審查小組,負責審查申請轉任法官的資格。 例:審查小組由司法院秘書長、廳長等成員組成,對申請轉任法官者的資格進行審查。 2. 審查小組的成員包括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本會委員及司法院院長指定的人員,由司法院秘書長擔任主席。 例:審查小組的成員由司法院各個單位的負責人組成,並由司法院秘書長主持。 3. 第1項所稱的資格,依據申請方式的不同,適用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申請人的年資計算則按照以下規定: - 申請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或自行申請轉任法官者,以申請日的前一天為止計算。 - 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官者,以提出同意書的前一天為止計算。 例:申請人如欲參加司法院的公開甄試,其資格是否符合年資要求是根據申請時的年資計算方式來確定的。 4. 申請人在申請時應提交相關的資格證明、辦案文件、專門著作等文件,具體的格式、數量和類別等事項由司法院另行規定。 例:司法院規定申請轉任法官時所應提交的相關文件的格式、數量和類別,以確保申請的完整性和可比性。 5. 如申請人未能提交第4項所要求的文件,司法院應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將被拒絕。 例:若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所有必要文件,司法院將要求其在短期內完成文件的補正;若未按期補正,將被視為無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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