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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查小組之決議,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2. 經審查小組資格審查不合格者,司法院應即提請本會審議,並於審議通過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3. 本會作成資格審查不合格之決議前,應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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