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4條的規定: 1. 審查小組之決議需經過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且出席委員過半數需要同意才能施行。 2. 若審查小組發現申請人的資格不合格,司法院應立即提請本會審議,並在審議通過後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 3. 在本會作成資格審查不合格的決議之前,應通知申請人陳述其意見。 根據司法院提供的相關資料指出,在審查小組的決議中,需要達到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且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才算通過。如果申請人的資格不合格,司法院會將此事提請本會審議,并在審議通過後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在本會作成資格審查不合格的決議之前,司法院也會告知申請人提出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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