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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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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查小組之決議,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2. 2.經審查小組資格審查不合格者,司法院應即提請本會審議,並於審議通過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3. 3.本會作成資格審查不合格之決議前,應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4條的規定: 1. 審查小組之決議需經過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且出席委員過半數需要同意才能施行。 2. 若審查小組發現申請人的資格不合格,司法院應立即提請本會審議,並在審議通過後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 3. 在本會作成資格審查不合格的決議之前,應通知申請人陳述其意見。 根據司法院提供的相關資料指出,在審查小組的決議中,需要達到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且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才算通過。如果申請人的資格不合格,司法院會將此事提請本會審議,并在審議通過後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在本會作成資格審查不合格的決議之前,司法院也會告知申請人提出陳述意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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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 4 條規定:「審查小組之決議,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經審查小組資格審查不合格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