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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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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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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小組之決議,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經審查小組資格審查不合格者,司法院應即提請本會審議,並於審議通過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本會作成資格審查不合格之決議前,應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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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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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普通法院法官之遴選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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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律師轉任法官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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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司法院大法官轉任法官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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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專業法院法官之遴選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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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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