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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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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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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遴選法官,應
審酌
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況、敬業精神、專長及志願,視缺額情形擇優遴選。
本會遴選時,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到會面談,並得分組行之。但
法令
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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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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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普通法院法官之遴選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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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律師轉任法官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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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司法院大法官轉任法官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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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專業法院法官之遴選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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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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