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的法规条文,遴选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2條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该条第1款规定了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的人员(包括大法官、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和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在取得参加由考試院委託司法院依本法第七條辦理的法官遴选资格后,可以向司法院申请转任法官。 2. 第2款规定了上述人员经司法院法官遴选委員會遴选合格,并按照法官职前研习办法的规定完成研习程序后,由司法院送交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报请考試院发给考試及格證書。 3. 第3款解释了本辦法所指的普通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和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除外);所指的專業法院,包括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和少年及家事法院。 作为法律系教授,我可以参考以下相关资料进行解释和说明: - 考試院委託司法院依本法第七條辦理的法官遴选资格可参考考試院网站上的法官遴选规定和相关公告。这些规定和公告具体规定了法官遴选的条件、程序和要求。 - 司法院法官遴选委員會的遴选程序和要求可以参考司法院的相关网页或官方文件。这些文件包括委员会成立的法律基础、委员会的职责和职能以及具体的遴选流程和标准。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的法官职前研习办法可根据该委员会的相关公告和规定进行参考。该办法详细说明了法官职前研习的要求、期限和内容。 - 考試院的考試及格證書的发放标准和程序可以参考考試院网站上的相关规定和文件。这些规定和文件包括了考试及格的条件、考试成绩的核定方法和考試及格證書的使用规定。 以上资料可以提供对遴选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2條的解释和应用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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