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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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
- 2.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委員會,掌理前項法官之遴選及其他法律規定辦理之事務。
- 3.前項遴選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 一、考試院代表一人:由考試院推派。 二、法官代表七人:由司法院院長提名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從中審定應選名額二倍人選,交法官票選。 三、檢察官代表一人:由法務部推舉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從中提名應選名額二倍人選,辦理檢察官票選。 四、律師代表三人: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從中提名應選名額二倍人選,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 五、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六人:學者應包括法律、社會及心理學專長者,由司法院院長遴聘。
- 4.第二項委員會由司法院院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其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之。委員會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5.前項總人數,應扣除任期中解職、死亡致出缺之人數,但不得低於十二人。
- 6.遴選委員會之審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 7.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8.遴選委員之資格條件、票選程序及委員出缺之遞補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行政院、全國律師聯合會分別定之,並各自辦理票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官法第 7 條設法官遴選委員會,由司法院院長及考試院、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社會人士代表共 19 人組成,決議需三分之二出席、過半同意。
Q · 法官是誰決定的?只靠考試嗎?
不只考試。由 19 人跨界委員會遴選,律師學者社會人士占 9 席
依法官法第 7 條,考試及格只是入門資格,最後一關是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加上考試院代表 1 人、法官代表 7 人、檢察官代表 1 人、律師代表 3 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 6 人,共 19 人。決議須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部代表(律師、學者、社會人士)合計 9 席,與內部司法人員代表分庭抗禮。
白話解讀
你以為法官完全靠考試選拔?只對了一半。考試只是入門票,真正讓你坐上審判席的是「法官遴選委員會」。這個委員會有 19 人左右,組成超乎你想像:司法院院長 1 人、考試院代表 1 人、法官代表 7 人、檢察官代表 1 人、律師代表 3 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 6 人。注意這個結構:律師加學者加社會人士共 9 人,與內部司法人員代表分庭抗禮。「外部視角」在法官遴選中有實質的話語權。委員會表決要 2/3 出席、過半同意,並要求任一性別不低於 1/3。看似冷冰冰的程序條文,背後是台灣司法改革「不再讓法官全憑自己選法官」的關鍵設計。
法律定性
法官遴選委員會為法官法第 7 條設於司法院之合議制人事遴選機關,掌理初任法官及離職再任法官之遴選。其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由考試院、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及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共 19 人,採三分之二出席、過半同意之表決方式,並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比例要求,目的在於兼顧司法專業自治與民主問責。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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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律師代表怎麼選出來?
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和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 3 倍人選,送司法院院長從中提名 2 倍人選,再由全國性律師票選出 3 人。這個流程意味著司法院院長有篩選權,他不認同的人選不會出現在最終票選名單上,因此律師代表的代表性是被過濾過的,這是制度的一個關鍵設計。
Q2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由誰決定?
完全由司法院院長遴聘,沒有票選或提名程序,需含法律、社會及心理學專長者。這六位在 19 人會議中經常成為平衡票,司法院院長的偏好會直接反映在人選上,這也是司法院院長人事任命被高度關注的原因。
Q3考過司法官就直接當法官嗎?
不一定。特考及格只是進入遴選的資格門票,最後通不通過要看法官遴選委員會的票數,須三分之二出席、過半同意才通過。
Q4法官遴選委員會有幾個人?
共 19 人:司法院院長 1、考試院 1、法官 7、檢察官 1、律師 3、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 6。
Q5法官遴選委員會是做什麼的?
掌理初任法官及離職後再任法官的遴選,是考試及格之外決定誰能當法官的最後一關。
Q6什麼是當然委員?
因擔任特定職務而自動成為委員者。本條的當然委員是司法院院長,並由其召集擔任主席。
Q7法官遴選和考試分發差在哪?
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不需再經遴選;其他初任及再任情形則須經遴選委員會遴選合格。
Q8法官代表如何產生?
司法院院長提名 3 倍人選 → 人事審議委員會審定 2 倍 → 法官票選出 7 人。
Q9遴選委員會怎麼做出決議?
由司法院院長召集,須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Q10怎麼影響法官遴選結果?
律師可透過律師公會代表選舉投票;公民團體可從院長層級施壓,因六位學者社會人士由院長遴聘。
Q11法官遴選委員會 vs 人事審議委員會差在哪?
遴選委員會(第 7 條)管初任與再任遴選;人事審議委員會(第 4 條)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兩者分工但流程交織。
Q12內部代表 vs 外部代表誰的票多?
內部(法官 7+檢察官 1)8 席,外部(律師 3+學者社會 6)9 席,外部略多但需加計院長與考試院代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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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1000614 制定)
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 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委員會,掌理法官之遴選。 前項遴選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其他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 一、考試院代表二人:由考試院推派。 二、法官代表六人:由司法院院長提名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從中審定應選名額二倍人選,交法官票選。 三、檢察官代表一人:由法務部推舉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從中提名應選名額二倍人選,辦理檢察官票選。 四、律師代表三人: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從中提名應選名額二倍人選,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 五、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六人:學者應包括法律、社會及心理學專長者,由司法院院長遴聘。 第二項委員會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前項總人數,應扣除任期中解職、死亡致出缺之人數,但不得低於十二人。 遴選委員會之審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遴選委員之資格條件、票選程序及委員出缺之遞補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行政院、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分別定之,並各自辦理票選。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1080628 修正)
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 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委員會,掌理前項法官之遴選及其他法律規定辦理之事務。 前項遴選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 一、考試院代表一人:由考試院推派。 二、法官代表七人:由司法院院長提名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從中審定應選名額二倍人選,交法官票選。 三、檢察官代表一人:由法務部推舉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從中提名應選名額二倍人選,辦理檢察官票選。 四、律師代表三人: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從中提名應選名額二倍人選,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 五、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六人:學者應包括法律、社會及心理學專長者,由司法院院長遴聘。 第二項委員會由司法院院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其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之。委員會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前項總人數,應扣除任期中解職、死亡致出缺之人數,但不得低於十二人。 遴選委員會之審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遴選委員之資格條件、票選程序及委員出缺之遞補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行政院、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分別定之,並各自辦理票選。
立法理由一、法官遴選委員會之職掌除第一項所定初任法官之遴選外,尚包括遴定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等項。爰配合修正第二項之文字以明定其辦理依據。 二、為強化法官在法官遴選委員會之參與程度,爰修正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將考試院代表、法官代表之人數,分別從二人、六人,調整為一人、七人。 三、鑑於司法院院長綜理院務,且須主持大法官會議及相關司法行政會議,事繁責重,是以,僅限定由其擔任法官遴選委員會之主席,難免因公務之排擠效應,而影響會議召開之時程,為維議事運作之彈性,爰修正第三項及第四項,增訂司法院院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可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俾符實際。 四、為推行性別主流化及參與決策之性別平等,爰增訂第七項,明定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之性別比例。 五、第一項、第五項、第六項未修正,並將原第七項移列為第八項。
(1120411 修正)
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 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委員會,掌理前項法官之遴選及其他法律規定辦理之事務。 前項遴選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 一、考試院代表一人:由考試院推派。 二、法官代表七人:由司法院院長提名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從中審定應選名額二倍人選,交法官票選。 三、檢察官代表一人:由法務部推舉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從中提名應選名額二倍人選,辦理檢察官票選。 四、律師代表三人: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從中提名應選名額二倍人選,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 五、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六人:學者應包括法律、社會及心理學專長者,由司法院院長遴聘。 第二項委員會由司法院院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其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之。委員會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前項總人數,應扣除任期中解職、死亡致出缺之人數,但不得低於十二人。 遴選委員會之審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遴選委員之資格條件、票選程序及委員出缺之遞補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行政院、全國律師聯合會分別定之,並各自辦理票選。
立法理由配合律師法修正,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更名為全國律師聯合會,酌修第三項第四款、第八項之文字。
- 法律名詞
- 審定名詞
- 律師名詞
照協商條文通過。,
一、法官遴選委員會之職掌除第一項所定初任法官之遴選外,尚包括遴定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等項。爰配合修正第二項之文字以明定其辦理依據。 二、為強化法官在法官遴選委員會之參與程度,爰修正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將考試院代表、法官代表之人數,分別從二人、六人,調整為一人、七人。 三、鑑於司法院院長綜理院務,且須主持大法官會議及相關司法行政會議,事繁責重,是以,僅限定由其擔任法官遴選委員會之主席,難免因公務之排擠效應,而影響會議召開之時程,為維議事運作之彈性,爰修正第三項及第四項,增訂司法院院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可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俾符實際。 四、為推行性別主流化及參與決策之性別平等,爰增訂第七項,明定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之性別比例。 五、第一項、第五項、第六項未修正,並將原第七項移列為第八項。
配合律師法修正,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更名為全國律師聯合會,酌修第三項第四款、第八項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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